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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

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,确保本厅系统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、规范性和一致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湖南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、协调本厅系统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,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。

第三条 本厅系统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。

第四条 本厅系统内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(单位)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,在文件上盖章、署名的部门(单位)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。

第五条 本厅系统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,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。

第六条 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,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。未经批准的,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。

第七条 本制度由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