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》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。
二、本厅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:“谁公开、谁审查、谁负责”,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。
三、机关各部门、各直属各单位上报的拟公开在湖南省政府网站、湖南文化信息网站上的政府信息,由部门(单位)自行负责保密审查。不注明保密审查情况的,视为同意公开。
四、各部门(单位)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,应当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,仍不能确定的,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。
五、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、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,可会同省保密局确定是否公开;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,可会同省工商局确定是否公开;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,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,确定是否公开。
六、各部门(单位)不得以保密为借口,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。
七、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、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,由厅纪检组(监察室)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。
八、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。